万年县政府专项收入及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(20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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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项 目 名 称 |
政 策 依 据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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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建设基金 |
财综[2011]2号,财综函[2011]33号,财办综[2011]111号 |
赣财综[2016]8号:自2016年2月1日起,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纳税义务人免征;赣财非税[2016]14号:自2016年5月1日起,暂停征收企业按销售(营业)收入1.2‰ 计算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,对所属期为2016年4月30日(含)以前的企业销售(营业)收入,仍按原来规定计征企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。 |
2 |
教育费附加(对小微企业免征) |
《教育法》,国务院令第60号,国发[1986]50号,国发明电[1994]2号、23号,国发[2010]35号,财税[2010]103号 |
赣财综[2016]8号:自2016年2月1日起,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纳税义务人免征;赣字[2016]22号: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 |
3 |
地方教育附加 |
《教育法》,财综[2001]58号,财综[2004]73号,财综[2006]2号、61号,财综函[2010]2号,财综[2010]98号,赣府厅发[2010]36号 |
赣财综[2016]8号:自2016年2月1日起,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纳税义务人免征;赣字[2016]22号: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 |
4 |
文化事业建设费 |
国发[1996]37号,财税字[1997]95号,国办发[2006]43号,财综[2012]68号,财综[2012]96号,财综[2013]88号,财综[2013]102号 |
,赣财综[2014]3号:自2013年8月1日起,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,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,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。赣财综[2015]5号: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(含3万),一级按季度氨水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(含9万)的纳税义务人免征;赣字[2016]22号: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 |
5 |
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|
《残疾人保障法》,财综字[1995]5号、财综[2001]16号 |
赣财综[2015]5号: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,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(含20人)的小微企业免征;赣字[2016]22号: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,财税[2017]18号,自2017年4月1日起,调整征收政策 |
6 |
森林植被恢复费 |
《森林法》,财综[2002]73号 |
赣财非税[2016]3号:调整征收标准 |
7 |
育林基金 |
《森林法》,经重[1988]122号,林财字[1991]74号,(91)财农字第333号、(93)财农字第144号,财综[2009]32号 |
赣财非税[2016]4号文件;自2016年2月1日起标准降为零 |
8 |
城镇污水处理费 |
《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》,国发[2000]36号,计价格[2002]515号,计价格[1999]1192号,财综字[1997]111号 |
赣财非税[2016]1号: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管理 |
9 |
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|
计价格[2001]585号,财综函[2002]3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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